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音乐系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本单位教职工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音乐系学术委员会是由音乐系高职称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本单位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音乐系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并对本单位学术发展做出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高职称人员组成。
第四条 音乐系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6—8人、秘书1人,从本单位学术造诣较高的高职称教师中选任,由系主任提名,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由系主任聘任。
第五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1年以上者,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六条 音乐系学术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音乐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审议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讨论本单位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本单位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2.评审确定本单位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3.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及学校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
4.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5.指导、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6.对学校及音乐系科研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7.负责音乐系及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学术评议和审议等工作。
8.依据学校关于学术纪律的相关规定,负责音乐系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2/3委员通过。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系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条 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含1/2)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二条 系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系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系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到系部绩效考核统一管理,对工作优秀者予以相应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音乐系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