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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18  点击:

为了贯彻学院关于规范教学各环节管理的文件精神,完善我系教学执行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的良好,根据学院关于教学管理、检查、评估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的主要形式,主讲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地把握好课程深度、广度、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

第二条任课教师要讲师德,重师德,为人师表。要关心爱护学生,教育学生更好地做人,帮助学生成长,以高度的敬业精神、负责的教学态度、较高的学识修养和严谨的教学方法影响学生。不得散布违背党的基本方针政策、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或进行传销、推销等营利活动。

第三条开课前,任课教师应做好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备课时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查阅参考文献资料,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新开课的教师必须准备好该课程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或讲稿。了解学生所在专业的特点,所讲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处理好所讲课程与先修课程、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各章节的具体情况,恰当安排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和方法。

第四条任课教师应提前到达课堂。按时上下课。

第五条教师要加强课堂管理,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关心,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生上课考勤工作,并做好详细的记载,按相关规定确定学生的考试资格(缺课时数大于总学时数1/3的不得参加考试)。对上课迟到、早退或旷课学生要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及时批评教育,并反馈给学工办。

第六条任课教师要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注意掌握学生的听课动态,对学生在上课过程中不注意听讲、说话、睡觉、搞小动作、使用通讯工具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现象要坚决制止。

第七条任课教师应模范遵守课堂纪律,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病、因事需要代课、调课或停课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严禁无故旷课和私自调课、请人代课。

第八条要注意教师形象,重视课堂仪表;讲课要精神饱满。衣着要干净整洁、朴素大方;在教室内不得抽烟和吃零食。严禁酒后上课。

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课堂切忌语言粗俗,不得带有侮辱学生人格语言,不得有任何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

第九条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严禁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等。同时要严格要求学生关闭通讯工具,对没有关闭通讯工具而在课堂上响动的学生提出批评。

第十条课堂讲授应当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交代清楚,教学内容充实,详略得当,逻辑性强,条理分明,重点、难点突出;既要注重基础,又要反映学科发展的新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力求阐明基础理论在当今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应用与作用。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在课堂教学时数内,安排学生长时间预习、复习或自习。对于教学大纲要求的习题课或讨论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指导学生演练和讨论。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针对不同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尽量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以科学精神和自己的人格力量培养学生。努力营造学生积极参与的课堂教学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及获取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通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教学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自觉把自己的精力和注意力集中到学习上来。

第十二条做到表达流畅,语言规范,教师讲课要使用普通话;板书整齐,文字、符号、图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要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效率。

运用多媒体授课,必须能够熟练操作程序,多媒体课件应做到图、文、声、像并茂,达到增大课堂信息量,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系教学督导、教务办和学工办有关人员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为了加强我系的教学管理,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教风,以上规定希望教师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教师的表现将录入教师业务档案,并直接与年终奖励、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课题申报、工作量安排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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