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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教研室建设与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2-10-25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音乐系教研室是在系党总支、行政领导下的直接落实教学开作、开展教学研究、进行师资培养的基本教学单位,根据我系实际,经学院批准,分设理论教研室、声乐教研室、钢琴器乐教研室、舞蹈教研室、小学音乐教育教研室五个教研室。

第二条教研室主任在系党总支、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工作,业务上直接受主管教学负责人的指导。

第三条教研室主任任职期间享受正科级政治待遇,并按正科级干部补贴职级津贴。

第四条教研室主任的产生需经个人申请、民主推荐,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的程序研究决定。

第二章 教研室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认真执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音乐系教学工作管理办法》,搞好课程教学。要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每月至少二次、每学期不少于八次,并做到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教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须事先向教研室主任请假。如有违反者,按音乐系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落实听课、评课制度,每学期集体听课三次以上。其中有新进教学人员的,对其新开课程组织集体听课。

第七条认真做好使用教材的初审工作。需使用或更改教材时,教研室主任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意见,最后由系主管教学副主任进行审定后方可使用。提倡使用编印水平高的新教材或获奖教材。

第八条认真落实教学工作安排,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相关规定,杜绝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对因病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教学安排的,必须办理调(停)课手续,先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然后教研室主任协调安排,再交系教学副主任签字审批,最后将手续交教务通知执行并记录归档。

第九条努力探讨课程改革。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在课程质量评价、学生作业评价、教学思想、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等方面开展务实的探讨与实践。着重抓好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的申报、建设工作。

第十条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各教研室应形成科研群体,以老带新,积极组织申报教学成果奖、科研教改课题、各级专业作品展览(含阶段性教学汇报展)和撰写论文。

第十一条开办学术讲座,本系教师开办讲座的每次按4课时补贴超课时津贴,邀请校外知名专家前来讲学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建议推荐、选拔引进高水平、高学历、高职称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协调和安排本教研室教师的培训与进修,制订教师在职进修与脱产学习的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对本教研室教师的奖惩、晋职、晋升、年终考核等进行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章教研室经费划拨使用办法

第十五条严格管理学院每年拨付的教研室活动经费。系里根据需要视工作绩效可增拨相应的经费。

第十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系里将不拨予教研经费,并追究个人的相关责任。

1.工作无计划、记录、总结并未提交系里归档的;未开展或未能按照计划有效开展工作的;在学院组织的教研室工作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2.未能按要求落实听课制度的;

3.未能按要求开展每月一次以上的教研活动或搞活动走过场,不能形成有效结果的;

4.全年教研室科研上出现“三无”情况的,即:无省级以上论文或作品发表的;无省级以上作品参展的;无院级以上课题的;

5.教研室主任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或不遵守相关财政纪律和财务规定的。

第十七条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系里将视情况少拨或不拨经费,并追究个人的相关责任;

1.出现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相对较多的;

2.在教案检查、日常教学检查、阶段性教学汇报展、学生作业评分等方面出现较明显问题,经指出拒不整改的;

3.教研室主任不能有效组织本教研室开展工作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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