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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2-10-1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程建设是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实现课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课程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的原则

1.规范性和创新性相结合的原则。课程建设既要坚持规范化管理,又要大胆创新。

2.科学性和前沿性相结合的原则。课程内容既要坚持科学性和保持稳定性,又要及时反映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保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

3.一般建设和重点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课程建设既要对所有课程提出共同性要求,又要突出重点,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效应。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系督导委员会对全系的课程建设进行全面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全系课程建设规划、课程设置以及课程评估方案;

2.对全系课程建设中的重大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

3.课程建设其他方面的指导工作。

第四条系督导委员会是负责课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和系部的教学实际,制订和实施系部的课程建设规划;

2.对课程建设给予指导、检查与评价;

3.审核系部申报的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申报材料。

第五条系(部)是课程建设的实施者,教研室是落实课程建设的教学基层组织。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实施本系(部)的课程建设规划;

2.组织本系(部)的课程建设水平评估;

3.组织申报校级以上精品课程;

4.通过制度建设等措施,调动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学院安排的其他课程建设工作。

教研室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院、系课程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教研室的实际,制订各门课程的建设计划;

2.完善课程教学条件,规范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3.组织课程的合格评估;

4.对新开课程进行审查,落实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开设任务;

5.负责课程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课程建设实行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应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两年以上;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作风严谨,具有奉献精神和较高的学术造诣,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合作精神。

课程建设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计划;

2.落实课程建设任务;

3.管理使用课程建设经费;

4.组织本课程组教师的业务学习;

5.负责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课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课程教学条件建设

1.教学文件建设

①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选择或编写合适的各类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

② 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日历;

③ 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应有详细的指导书。

2.教材建设

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选择或编写相应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选择或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教材内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② 思想观点正确,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③ 思考题、习题编排系统且具有启发性;

④ 文字准确精练,语言流畅易懂,插图规范得当。

3.教学设施建设

课程所需的教具、挂图及实验条件。鼓励教师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建立教学网站或教学资源库。

第八条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师德教育,提高师德水平;

2.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与改革,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3.优化教师队伍学历、年龄、职称、学缘结构,形成教学和学术梯队;

4.制订周密、可行的师资培训计划,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第九条课程教学实施过程建设

在课程教学实施过程中,课堂教学是核心环节,其他环节必须围绕课堂教学展开。各教学环节的具体要求是:

1.课堂教学

① 教学态度认真,教学目的明确,教书与育人相统一;

② 教学内容要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基础性与学术性统一、教材的限制性和知识的宽广性统一;

③ 课堂讲授要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④ 在教学要求上要做到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鼓励学生个性发展;

⑤ 方法得当,富于启发性,注重培养能力,激发创新;

2.作业和习题课

① 精选习题,习题难度适中,具有较广的知识覆盖面;

② 与讲课内容配合密切,深度、份量适当;

③ 注重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④ 认真、及时批改作业。

3.课外辅导和自学指导

① 按照要求及时辅导;

② 制订自学指导计划,合理布置自学任务,开列课外阅读书目,及时检查和督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③ 在辅导或指导中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4.实训教学

① 实训教学要符合实验大纲的要求;

② 准备充分,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③ 加强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

④ 及时更新实验设备,保证设备的先进性;

⑤ 改革实训教学方式,积极开设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研究能力;

⑥ 认真检查实训作业,检查学生实训效果。

5.实习和其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① 建立较稳定的实习基地;

② 准备充分,计划安排周密合理;

③ 指导人员搭配适宜;

④ 严格考核,及时总结。

6.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7.认真执行考核计划,严密组织课程考核,命题科学,方法多样;鼓励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根据课程性质和需要建立试题库,提倡教考分离。

第十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

1.各门课程应有明确的教学研究与改革计划。

2.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应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探索,及时总结,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3.各课程要积极应用先进的教学研究成果和推广自身的研究建设成果。

第四章 精品课程建设的管理与验收

第十一条系部所有课程建设分合格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所有课程在开设两年后均应接受课程建设水平评估,且均须达到合格水平。

第十二条对确定建设的校级精品课程,课程负责人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经费预算、经费支出的审核。课程建设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编印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教学大纲、教案等);购买课程建设必备的图书资料、教学简易设备或材料;建设课程试题库;建设与维护课程数字化资源;编写教材等与课程建设相关的必要开支。确保在3年建设期内完成精品课程的各项建设工作。并组织申报省级精品课程。

第十三条精品课程建设负责人应根据精品课程建设申报书的要求,主持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课程负责人应带领课程组全体教师,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实施课程建设计划,加强课程教学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工作,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所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应加强对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课程建设的指导、检查,积极为课程建设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系部督导委员会对建设中的精品课程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课程建设的年度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成效与特色、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检查意见反馈给课程负责人。

第十六条根据检查结果,对建设成绩显著的课程给予奖励,推广其建设经验。对成绩一般的课程要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精品课程建设期结束后,课程负责人填写《精品课程建设验收表》,撰写课程建设总结,准备好反映课程建设的成果材料,并准备好其它相关评估材料。迎接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材料均存入课程建设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精品课程有在全系示范推广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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