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减少教师调(停)课的随意性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我系教师调(停)课的有关规定。
一、调(停)课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申请办理调(停)课手续:
(一)教师任课期间确需因公出差无法上课者;
(二)教师因病不能坚持上课者;
(三)教师个人其它特殊情况符合请假规定者;
(四)学校、系(部)临时安排重大活动需调(停)课者;
二、调(停)课审批程序
(一)任课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跨系任课还须授课班级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教务秘书或任课教师将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由任课教师或系(部)教学秘书到教务处办理正式调(停)课手续,并按规定将调(停)课通知单送到相关系(部)及班级。
三、注意事项
(一)教师的调(停)课应严格把关,杜绝不合理的调(停)课现象。
(二)调(停)课手续应提前一天以上办理,以便及时通知相关系(部)及学生。
(三)凡作停课处理的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前将其补上,并及时通知教务处。停课后未补上的,按规定扣除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因停课未补而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应给予批评或处理。
(四)对未经审批的私自调(停)课现象,视作教学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原则上一学期每位教师最多只能调课两次。